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12月14日消息,10月26日,自诉人谷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,以郎某某、何某某捏造事实,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谷某某且情节严重为由,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某、何某某的刑事责任。
前述文章称,法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,在审查期内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通知自诉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,并由我院依职权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行政处罚材料。同年12月11日,诉讼代理人向我院补充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。经审查,本案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,我院于12月14日立案受理。
(记者:林珏瑶)